当您的执行申请被驳回时,您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出异议
如果认为执行法院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有误,您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将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重新申请仲裁或起诉
如果驳回执行申请是基于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您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救济途径
对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
建议
及时申请复议:在收到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后,建议您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便及时获得救济。
准备充分材料:在申请复议时,应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以支持您的申请。
咨询专业律师:在处理此类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