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职工因病休假时,企业应依据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遵循以下原则:
若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则按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
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则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则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参考信息,具体标准可能随政策更新而有所变化。建议咨询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专业律师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