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定罪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具体来说,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量刑如下: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定罪和量刑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退赔情况、认罪认罚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