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例: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案件,私家车停放在小区内,后被大风吹倒的广告牌砸中,保险公司在理赔后起诉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赔偿款9.9万元。法院判决物业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2022年3月25日,周先生将车辆停在停车场,此后停车场内的广告牌被大风吹倒,导致周先生车辆严重损害。事故发生后,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认定:此次事故是因物业公司安全防范未到位造成,物业公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对周先生理赔后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赔偿款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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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物业公司辩称,事故主要系大风及降雨与周先生自身过错行为所致,物业公司已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并非本案侵权主体。气象部门于当年3月24日16:50发布大风蓝色预警IV级,直至3月25日17:08才解除该预警。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大风预警信号应提高注意。其在没有物业的引导下自行停车至广告牌下,对车辆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应降低一定比例的赔偿金额。
针对物业公司的答辩意见,保险公司认为,派出所已出具《情况说明》认定物业公司对案涉事故负全部责任,该认定客观公正,应按此确定责任主体。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涉案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已先行向涉案车辆的车主赔付了车辆损失,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有权代位车主提出赔偿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先生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自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案件现有证据已经证实保险事故的发生系由于广告牌被大风吹倒导致,车辆受损与广告牌倒塌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推翻推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气象预警部门已提前发布案发当日的大风天气预报,因此该大风天气不属于突发的意外事件。物业公司作为广告牌的管理人,对广告牌本身存在的潜在风险理应尽到相应的防范义务,亦应在可预见的风险到来时做好充分的保护措施。但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故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虽然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大风天气停车时理应提高注意义务,但事故当天的大风级别尚不足以将其注意义务放大至对该大风天气可能造成广告牌坠落的风险预判。故物业公司应就事故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最终,虹口法院经审查相关证据后,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款9.9万元。
虹口法院金融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张玥提醒,虽然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均需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防范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带来的风险,需要社会各方主体自觉履行自身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陈馨懿
编辑 张寻 责编 冯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