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四川省各地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近期,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从各地严肃查处的举报案件中选取并公布5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10月,雅安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雨城区多营镇存在非法堆放气瓶的安全隐患。按照相关程序,雅安市应急管理局联合雨城区应急管理局、雨城区西城街道派出所等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雅安某气体销售有限公司租用雨城区西城街道火夹湾桥头彩钢棚门面,非法堆放危险化学品气瓶。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雅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3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12150元。
案例二
2024年10月,成都市新都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租用的位于新都区大丰街道一处闲置房内存储危险化学品,存在安全隐患。经查,发现该公司租用的闲置房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140桶油漆(25公斤/桶)及33桶油漆(10公斤/桶),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新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新都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新都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2月奖励举报人8250元。
案例三
2025年1月3日,德阳绵竹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原齐天镇有人非法存储(销售)烟花爆竹。按相关程序,绵竹市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现场核查,发现朱某(个人)将烟花爆竹存放于原齐天镇综合市场背后其民宅内进行销售,但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作出查封扣押决定,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朱某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235元的行政处罚。根据《绵竹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2项“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规定,绵竹市应急管理局给予举报人奖励金3000元。
案例四
2025年5月,内江隆昌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称某企业的化粪池周边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37条裁量阶次A的规定。隆昌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隆昌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举报人给予人民币3000元奖励。
案例五
2025年6月,内江资中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镇加油站加油岛违规放置可燃物品,存在安全隐患。经查,该加油站加油岛违规放置可燃性物品,举报属实。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加油站警告的行政处罚。资中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资中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资中府办规〔2024〕1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人民币1000元奖励。
来源:四川应急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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